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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主要检查事项及10大需要注意的几点

    发布时间: 2024-03-20    作者: 废水处理工程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一定要持证生产、按证排污,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将证后管理重点事项整理如下:

  排污单位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手工监测记录内容有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自动监测运维记录需包含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企业端”监测记录块进行公开。

  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企业端”监测记录块进行公开。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五年。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别的环境管理信息,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需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报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具体操作如下图。

  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当季(月)结束后15 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日内提交。执行报告电子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年报)。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执行报告一定按时提交,根据公司真实情况做填报,是公司制作与排污的真实反映。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排污单位理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排污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排污单位换发排污许可证。

  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理。

  (2)申请表填报页面首先显示的是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将第一行“是否要改正”选择“否”,其余基础信息由第一次申报内容代入,若有变动可做修改后(如补办环评手续的排污单位,需把环评批复文号填入对应栏,并在“是否有环评审批文件”栏选择“是”)点击页面最下方“下一步”。

  (3)点击“下一步”后,页面左边会出现全部的填报信息表(如下图所示),表格信息均由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代入,排污单位根据整改内容对涉及的相关表格做修改后依次点击“下一步”。

  (4)相关附件表中,应将守法承诺书和整改报告作为必要附件上传(如下图所示)。对于补办环评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将环评批复(或登记备案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对于因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而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还应上传整改后的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

  企业若出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十三条中的任一情形,均应按办法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实际保持一致,确保排污许可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按时补充、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新上项目需在新项目生产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排污许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补充填报;新建企业须在生产前三十个工作日,在国家排污许可平台上进行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到期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视为无效,排污单位继续排污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排污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很多省市组织并且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和帮扶指导工作。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支撑排污许可制实施的重要举措,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随着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入全覆盖的攻坚阶段,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的检查是检验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的重要一环。

  ● 企业排放口未安装信息化标志牌,或者安装的信息化标志牌未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 企业自行监测的频次或因子未能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自行监测也未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 企业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难以达到排放管理要求。以陕西省为例,各级现场检查和抽查的1251家重点监管企业中,发现有一定的问题企业784家,问题企业占比62.7%。

  由上表能够准确的看出,在上述13项问题中,自行监测执行不到位、执行报告提交不规范、台账记录不规范这三项是检查企业中有一定的问题数量的前三位。其中自行监测执行不到位,占比将近50%。

  ◆一是对排污许可制度实施重视不够。部分持证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缺乏相关专业环保人员和技术支撑,重申领轻落实,依证排污和落实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欠缺,过期不换证,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 二是排污许可申报不规范。部分企业在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等申报中与现场实际有出入,存在漏报、误报情形。

  ◆ 三是排污许可证未及时变更。部分企业未在新修订的标准实施前或污染治理设施改变后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四是整改措施未按要求落实。部分要求改正和限期整改的持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

  ◆ 五是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部分企业排污口设置不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面的要求(试行)》或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设置的规定。

  ◆ 六是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现象。个别企业因提标改造滞后、治污设施不完善、生产管控措施不到位而导致超标排放现象发生。

  ◆ 七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计算排污量时采用的计算方式有误、数据来源不清、数据失真,致使无法准确核算实际排污量,难以判定是不是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 八是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企业任旧存在未批先建、未同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

  ◆ 九是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个别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渗坑、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

  ◆ 十是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执行不到位。主要涵盖三种情况,如下。第一种情况是自行监测要求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人工监测指标漏项、频次不足,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不规范,设置不规范,维护不到位。第二种情况是台账未按要求记录。部分企业无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台帐中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不完整。第三种情况是执行报告提交不规范。个别企业没有编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频次不够、内容不完整、提交不及时、信息未公开。

  废气、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放口)内部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口等(根据公司生产过程监控,特定污染物监控等需求设定)以非特定工业公司为例,某企业有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锅炉废气排放口、全厂共1个污水总排口,因此,该企业的外排口监测点位为4个废气排口和1个废水排口;企业要监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该企业设置内部监测点位为废气治理设施的进气口。噪声:按GB 12348 执行,同时需考虑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等因素。旁边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别的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废气的主要监测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旁边的环境质量影响:包括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某企业根据环评文件显示,废气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硫化物,锅炉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实际排放与环评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为该企业的废气检测指标。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明确要求,或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可自己开展检测,不具备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监测。监测分析方法:参考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排放污染物浓度的高低,需考虑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和干扰等因素,选择正真适合的监测分析方法。

  2、法人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环保负责人、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主管等的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附上联系电线、环保审批文件;

  12、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清下水排放口平面图;

  5、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的排污单位基础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监测信息记录等各种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及维护记录(包括运行维护记录、加药记录、活性炭更换记录等台账)

  1. 固态废料申报登记及转移管理(通过省固态废料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3.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贮存环节记录表、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月度危险废物台账报表等)

  5.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公开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1. 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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