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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区域拟禁止开办机动车洗车场

    发布时间: 2024-07-18    作者: 废水处理设备

  日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24年6月17日截止。

  《管理办法》明确,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办机动车洗车场。禁止在下列区域开办机动车洗车场:居民住宅楼内;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范围内;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水资源保护区内;非经专门设计、改造用于机动车清洗服务经营的临街商铺;其他禁止开办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

  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经营场地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进行信息登记。经营场地变更到其他辖区的,应当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进行信息登记,并告知原信息登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

  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诚实守信经营;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洗车场标识,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等场地经营,不得占道摆放移动式灯箱等广告宣传物品,洗车污水不得流到洗车场外的区域;使用符合有关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运行使用;优质服务,操作规范有序,保持环境卫生良好;对进出车辆的外观、车内物品等进行查验和登记,提醒消费者看护好贵重物品等;履行车辆保管义务;洗车场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洗车废水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

  《管理办法》还明确,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洗车场标识,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洗车污水流到机动车洗车场外区域,使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洗涤剂产品清洗车辆,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王绍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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