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废水处理_废气处理_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厂家-leyu乐鱼app在线登录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关于加强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19    作者: 废水处理设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是保护城镇水环境,保障绿色生态江西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行,加强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是当前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和《江西省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实施方案》、《江西省县(市)排水管网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是城市建设中的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加快全省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城市建设工作中的一项硬性指标,既是一项改善生存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更是一件惠及全省人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花大力气、下真功夫解决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问题,以对历史、对人民、对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总体目标:到2012年底,用三年时间,全省县(市)基本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污水收集率达到60%以上,污水进水浓度与当地实际相符,其中COD的浓度达到150mg/L以上,新城区管网做到雨污分流,老城区20%以上的管网做到雨污分流。

  2010年,全省县(市)基本建成污水截污干管系统。各地要抓紧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划,开工建设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污水收集率达到50%以上,污水中COD的浓度达到120mg/L以上,新城区管网建设做到雨污分流,老城区结合危旧房改造开展雨污分流管网建设。

  长期以来,我省城镇建设“重地上、轻地下”,排水体系以排污、排涝、防洪为主,实行的是雨污合流制。大部分城镇未编制排水专项规划,地下管网建设资料归档管理不完善、情况不清,城镇排水主干管和支管配套不完善,造成部分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厂运行负荷率低、进水浓度低。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必须在排水专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为此,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在调查摸清本地排水管网现状的基础上,依照城镇总体设计,认真编制好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要考虑城市发展的策略、城市布局、城市发展水平,以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为方向,因地制宜,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按县(市)近期、中期、远期规划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分步分段实施, 努力实现城镇排水做到雨污分流目标。

  各地要按照总体设计和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城区框架的拉开和开发建设,加快新城区雨水、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结合旧城改造,完善老城区的排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和进水浓度与当地实际相符,充分的发挥污水处理设备的最佳效益。

  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要督促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加强对排水管渠和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护,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维修管道裂缝、腐蚀、沉降、变形、错口、脱节、破损、异管穿入、渗漏、淤积、冒溢等情况。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严禁雨污水混接。管道维护一定得执行国家《排水管道维护安全作业规程》(CJJ6-85)的规定。泵站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泵站机组的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要加强对雨水口、检查井、管道等的检查,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档案,为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作好基础。

  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的监管。要监督运营商建立规章制度和完善台账,建立和完善停运申报制度和突发应急机制。要经常核查在线监测仪表和中控室的数据,动态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作情况,对运转不正常或损坏的仪表设备要及时维修更换,保证数据的准确。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系统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拨付的核定。

  各地要针对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方面的人才缺乏的现状,一方面要积极到大、中专院校引进相关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为污水处理厂的有效监管和正常运行提供人才保证。

  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2号)的要求,全方面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的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对排入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一定要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和城镇排水接纳规定要求,确保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科技部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鼓励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允许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各地可结合实际创新污泥处理方法,有效促进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做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完善检验测试的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有专职人员按期(月、季、年)向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正常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有关情况。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5年。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城镇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经营权,取消运营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罚。要逐步扩大城镇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机制,充分的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